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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

信息来源于:怀仁在线 发布时间:2008/11/19
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,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,

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

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

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。职

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
 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

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
  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 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
  (一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
  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
  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

上的;

  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

上的;

  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

的。

 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

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

 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

不跨年度安排。单位因生产、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

年休假的,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。

 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经职工本人同

意,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。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

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。

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、劳动保障部门应

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。

 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。

 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

年休假工资报酬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

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;对逾期不改正的,除责令该单

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,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

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;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、赔偿金的,

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,对直接负责

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属于其他单位

的,由劳动保障部门、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

行。

 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,依照国家有关法

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
 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、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,

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。

 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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